新保羅觀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引言
「新保羅觀」或「保羅新觀」,英文是 New Perspective on Paul,簡稱 NPP。有「新」當然就有「舊」,新保羅觀與傳統的保羅觀一樣,都是學者對聖經中保羅思想的闡釋,如下表所示:
聖經中的保羅思想
(第一世紀)
↙ ↘ |
馬丁路德等
所闡釋的保羅思想
(第16世紀)
↓
傳統的保羅觀 |
桑德斯等
所闡釋的保羅思想
(第20世紀)
↓
新的保羅觀 |
|
讓我們先鄭重地說,「新」並不等於異端,「傳統」也不等於真理。當然,如果你是改革宗傳統的,這句話大概已經叫你瞪起眼睛,吹起鬍子來了,呵呵!
因信稱義
加拉太書2:16「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οὐ δικαιοῦται ἄνθρωπος ἐξ ἔργων νόμου ἐὰν μὴ διὰ πίστεως Ἰησοῦ Χριστοῦ, καὶ ἡμεῖς εἰς Χριστὸν Ἰησοῦν ἐπιστεύσαμεν, ἵνα δικαιωθῶμεν ἐκ πίστεως Χριστοῦ καὶ οὐκ ἐξ ἔργων νόμου, ὅτι ἐξ ἔργων νόμου οὐ δικαιωθήσεται πᾶσα σάρξ.
- 何謂「稱義」(δικαιόω)?
- 何謂「行律法」(ἔργα νόμου)?
- 何謂「信基督」(πίστις Χριστοῦ)?
§ 何謂「稱義」?
- 「稱義」是一個法庭上用的字 (forensic, law-court)
例、路加18章法利賽人和稅吏禱告的比喻
18:14「我告訴你們,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為義了。」
- 在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裡,「稱義」指的是耶和華將為以色列伸冤的末世事件。
- 但是在基督教裡,「稱義」漸漸變成指的是,個人的罪得赦免、重生得救:
- 焦點放在個人在神面前的光景(難怪將保羅解釋為他與律法主義的掙扎)
- 追求個人的敬虔,與社會結構毫無關係
補充 「義」可以歸給或注入(Imparted/Imputed)?
- 舊觀:Double Imputation
《韋斯敏斯德小要理問答》問33:稱義是什麼?
答:稱義是神白白恩典的作為,神借此白白赦免我們一切的罪惡,悅納我們在祂面前為義人,這原因是祂將基督的義算為我們的,而我們只憑信心接納了。
- 新觀:
- 「神的義」不僅是指神賞善罰惡的公正,也不僅是指神自己的聖潔,而是指祂信實地履行了亞伯拉罕之約。
- 「義」是個判決(verdict),不是種物質,不能給別人。
- 我們被算為義不是因為神把基督的義給我們 (imputation),而是我們在基督裡 (in Christ)。
§ 何謂「行律法」?
- 「行律法」原文 ἔργα νόμου
直譯是「律法的行為」(works of Law)
「律法的行為」(works of Law)=「好行為」(good works)嗎?
- 律法:
- 道德性的=道德律 (Moral Law / Ethical Law)
- 宗教性的=禮儀律 (Ceremonial Law / Ritual Law)
- 社會性的=民事律 (Judicial Law / Civil Law)
- 新觀的焦點是為什麼保羅反對行律法?
特別如果保羅指的「行為」(ἔργα, works) 不是道德方面的,那麼更正教傳統將信心與行為對立,就誤解保羅了。
「行律法」的舊觀
- 路德將「行律法」理解為靠律法主義(legalism)、功德賺取神的悅納。
- 因此,基督教與猶太教被視為彼此對立(antithesis):一個靠肉體、驕傲,一個屬靈、謙卑。
- 這種「醜化」猶太教,其實是十六世紀的角度,將猶太教變成中古世紀教會;保羅的抗議被變成路德的抗議,更正教神學被變成保羅稱義神學的核心。
- 這種醜化(caricature)現在已被證實為錯的,特別是桑德斯1977著作《保羅與巴勒斯坦猶太教》,成功地說服新約學者,猶太教並非一個行律法自義的宗教,相反地,他們視律法為神所賜的恩典。
新觀健將
- 桑德斯 (E.P. Sanders)
- 詳盡地研究了拉比文獻、死海古卷、次經、偽經,以重新建構第一世紀巴勒斯坦的猶太教。
- 他主張第一世紀猶太教是「約法主義」(covenantal nomism)。遵行律法不是讓你進入神的約,而是讓你留在約中。
- 鄧恩 (James D.G. Dunn)
- 首創「新保羅觀」一詞(1982 Manson Memorial Lecture)。
- 比桑德斯更進一層,指出保羅對律法的正面評價;保羅評擊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律法被誤用成了社會隔閡。
- 賴特 (N.T. Wright)
- 保羅要宣講的福音不是人可以因信稱義(這只是福音的結果),而是耶穌是主。
- 稱義比較不是救贖論(如何得救),而是教會論(何謂神子民)。
小結 (Summary)
- 猶太人認為自己得救,不是因為自己的善行,而是因為自己是神的子民(亞伯拉罕的後裔)。遵守律法不是使他進入亞伯拉罕之約,而是使他留在盟約中。
- 因此猶太教也是信心的宗教,強調神的恩典和赦免,它從來不是靠行為的宗教;保羅也沒有這樣指責猶太教。
- 保羅對律法的問題,不是在於它教導人靠行善得救,而是在於它排除了外邦人。
- 保羅講「因信稱義」,是要解釋外邦人如何成為神的子民(為何不需先做猶太人),而不是人如何獲得救恩。
§ 何謂「信基督」?
「信基督」原文 πίστις Χριστοῦ
- πίστις 是「信心」(faith) 或「信實」(faithfulness)
- Χριστοῦ 是「基督」的所有格,但這是哪種所有格?
| 信心 (faith) | 信實 (faithful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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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詞性所有格 (subjective genitive) | 基督的信心 (faith of Christ) | 基督的信實 (faithfulness of Ch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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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詞性所有格 (objective genitive) | 信基督 (faith in Chris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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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
賴特 (N.T. Wright),《再思保羅神學爭議》(What Saint Paul Really Said),校園,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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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April 9, 2009